三亚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及研究的重要平台,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保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隶属于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坚持立足学校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空间场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整体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资源以五大跨学科平台为基础,实行“平台内打通、跨平台共享”的运行模式,推动实验室空间、设备、数据及人才资源的统筹管理与开放共享,提升资源利用效率,支撑跨学科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学校—平台—学院”的三级管理。
(一)学校由相关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教学服务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各学院(部)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统筹全校实验室资源共享、实验室建设和考评等;负责实验室安全运行,协管实验室队伍建设。
(二)平台层面,由五大跨学科平台按照平台内各学院人才培养的需要,协调本平台内实验室资源的整合、调度与共享。
(三)各学院(部)由相关院领导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各学院(部)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特点,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明确实验室的类型及功能定位,做好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并执行平台资源共享任务。依据学校人事聘用管理规定对实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的规定,实验室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包括实验指导书、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及课件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科学、合理地配置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应当吸收教改、教研最新成果,及时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创造条件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科学的态度、开拓创新的意识、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基础上,实验室应当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中的科学实验工作,不断探索实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优化设备条件和工作环境,开发仪器功能,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九条 实验室除完成本平台教学科研任务外,应积极面向其他平台开放共享。
(一)平台内实验室应实现设备、数据、空间等资源的无缝对接,避免重复建设。
(二)跨平台实验室应优先支持具有共同场景族或场景的平台及学院的人才培养需求。
(三)实验室管理中心定期更新各平台及学院的实验室资源共享目录,包括可共享设备清单、开放时间、使用条件等,并向各学院及平台发布。
第十条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当紧密结合教学和科研实际,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研发,实现“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目标。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同时鼓励开展实验装置或物品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与演练,确保实验室运行安全。
第四章 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 实验室立项按照申请、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建设。学校成立实验室立项建设评议组,具体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验室立项建设评议组由分管实验室的副校长牵头,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人、设备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的校内外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出发,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一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各学院在实验室立项论证过程中明确资源共享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有明确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及研究等工作任务;
有符合实验教学及研究开展要求的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
有与完成教学或研究、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符合在岗定编要求,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技术人员;
履行正式的审批手续。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改建、升级、撤销等须由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有基本完备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优先支持跨平台共享需求强烈的项目,对现有实验室升级改造应充分考虑资源共享功能扩展。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及建设验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三亚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立项建设经费按照学校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管理体制,各学院(部)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及维护等管理工作。学院分管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组织实验室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实验室管理员是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学院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工作制度及规程。需师生熟知的制度应当上墙悬挂明示。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预约制”开放共享需进行申请(见附件1),通过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实验室在平台内及跨平台间的线上预约、授权使用、数据记录等;平台内实验室优先满足本平台人才培养的需求,跨平台使用按预约优先级(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统筹安排;实验室仪器设备共享收费按照《三亚学院实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实验室共享绩效档案”,记录各实验室开放时长、服务人次、平台内及跨平台共享次数等,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三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三亚学院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安全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及培训,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如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及时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准确反映实验室工作的基本状况,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安全与环保、整体效益、特色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年度综合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各学院(部)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直接影响学校下一年度对学院(部)实验室立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按需设岗,按岗定编,定编人数须与人事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协商后报学校审定。定编人数确定后,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实验室工作人员,并做好年度业绩考核。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应当分工明确,按照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师助理的管理按照“学院派驻、平台内流动”的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同时通过定期培训增强实验室管理人员的跨平台服务能力,必要时设立“共享服务岗”,专职负责实验室资源开放与协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9月15日发布的《三亚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开放共享实验室使用申请表
借用人姓名 | 学院/单位 | 联系电话 | ||||
借用日期 | 归还日期 | 所属平台 | ||||
所借实验室 | 实验/活动名称、项目类别 | 人数 | 研究内容简述 | 预期效果 | ||
实验室使用用途 | 借用目的:实验教学() 科研锻炼() 第二课堂()竞赛训练() 技能培训()校内外开放()S模块() T模块() 其他原因: | |||||
借用人在实验室使用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管理办法、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规程操作仪器设备,自觉进行仪器设备的正常维护,保证所借实验室状态正常,用后及时归还。如有场地、设备损坏或丢失,借用人需对场地、仪器设备进行维修或赔偿。 | ||||||
实验室借出时状况 (由借用人填写) | 签字 | 借用人 | ||||
院领导/单位负责人 | ||||||
实验室归还时状况 (由管理员填写) | 签字 | 院领导 | ||||
日期: | ||||||
备 注 | ||||||
原文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