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消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实验室和实训室在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方面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凡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各环节应认真贯彻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应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纳入平安校园建设重要内容。学校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落实主体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
第五条 学校应统筹包括危险化学品在内的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中,做到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
第六条 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校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明确人员和分工。
第九条 学校应有明确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学校其他部门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及管理职责。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化学实验危险废物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编制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三)建立全校危险化学品购买电子动态台账,监督院系做好危险化学品贮存、使用及处置台账与实物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
(四)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库的运维管理及入库的危险废物校内转运工作,与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组织全校危险废物的校外转运工作,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按规定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第十一条 院系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落实安全责任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院系主要负责人及安全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管理工作。院系应安排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并接受过相关培训的人员,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相关工作。
(二)根据院系实际,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本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安全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监督本单位实验室做好危险化学品台账及实物管理。
(四)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认真落实相应的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依规落实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贮存、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二)安排具有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三)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实物管理。
(四)针对本实验室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评估,定期参加或开展应急演练。
(五)针对本实验室涉及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的工艺流程、设备,组织编制安全操作规程。
(六)配置合适的危险化学品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装备,定期进行维护。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十三条 学校应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购买纳入法规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限制在校园内使用和储存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如有特殊科研需求,学校必须严格审核并办理审批手续。
对于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购买后5日内,将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输入海南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严禁教师、学生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使用压缩气体的学校必须到资质完备的供货商购买。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严格选择符合要求的交通工具或运输方式,并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 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十七条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及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暂存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存放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高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严禁混放、混装,每个实验室(按50平方米为标准)储存量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单个实验装置存放10公升以上甲类物质储罐,或20公升以上乙类物质储罐,或50公升以上丙类物质储罐,须加装泄露报警器及通风联动装置。
第二十一条 确保危险化学品存储条件能够满足其存放要求:
(一)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二)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三)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必须隔离存放。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暂存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录,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二十三条 暂存库和实验室应做好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和使用记录,建立动态管理台账,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危险化学品(含配置试剂)标签应完成清晰,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相关要求妥善存贮。管制类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治安要求:
(一)如实登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领取、使用、归还、处置等信息,并输入海南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二)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储存场所应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严格落实《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储存场所应符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
(四)易制毒化学品应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五)管制类化学品目录里的非危险化学品,参照本办法及国家管制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压缩气体(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窒息)的管理:
(一)气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地面平整干燥;气瓶应合理固定,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二)危险气体气瓶尽量置于室外,室内放置危险气体气瓶时应使用常时排风且带监测报警装置的气瓶柜;涉及有毒、可燃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相应的气体监控和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的较小密闭空间,须安装氧含量监测报警装置。
(三)独立的气体气瓶室,应通风、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标识、去向明确;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密性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四)不得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及未经检验的气瓶,气瓶附件齐全;气瓶气体合格证内容完整、正确,气瓶颜色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要求;确认“满、使用中、空瓶”三种状态;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气瓶总阀。
第二十五条 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二十六条 涉及强酸、强碱、易燃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准备室、实验室,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洗眼器和紧急喷淋装置,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教师和实验员应熟悉和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并备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开展实验前应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八条 开展实验操作的教师、实验员和学生应做好个体防护,穿戴实验服、防护眼镜及其它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 实验准备室、实验室的消防器材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对有视线障碍的消防器材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识。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在方便取用的地点设置急救箱或急救包,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绷带、纱布、消毒药剂等。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处置。学校应建有化学实验危险废物贮存站,对化学实验危险废物集中定点存放。实验废水要经过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三十二条 收集、贮存化学实验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对于化学实验危险废物,由学校联系具有资质的公司、政府环保部门等进行清运、处理。其中,剧毒化学品使用完之后其废弃物和包装物必须参照剧毒化学品严格管理,其危险废物处置严格执行环保要求,流程可溯。
第七章 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安全事故,学校、院系和实验室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救援,迅速反应,科学处置,根据事故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三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家及海南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