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实验室是学校教学及研究的重要平台,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要保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升实验教学质量和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隶属于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实验室。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坚持立足学校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空间场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整体效益。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一)学校由相关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教学服务保障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各学院(部)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和考评等;负责实验室安全运行,协管实验室队伍建设等。
(二)各学院(部)由相关院领导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各学院(部)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特点,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明确实验室的类型及功能定位。依据学校人事聘用管理规定对实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课程大纲的规定,实验室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包括实验指导书、教学大纲、实验教材(讲义)及课件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科学、合理地配置实验仪器设备及物品,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完成各项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应当吸收教改、教研最新成果,及时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创造条件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科学的态度、开拓创新的意识、团结协作的精神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基础上,实验室应当积极承担科研任务中的科学实验工作,不断探索实验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优化设备条件和工作环境,开发仪器功能,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
第八条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当紧密结合教学和科研实际,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研发,实现“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目标。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同时鼓励开展实验装置或物品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及考核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与演练,确保实验室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 实验室立项按照申请、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建设。学校成立实验室立项建设评议组,具体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验室立项建设评议组由分管实验室的副校长牵头,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人、设备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的校内外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从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出发,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讲求效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统一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及研究等工作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教学及研究开展要求的用房、设施和环境条件;
(三)有与完成教学或研究、技术开发任务相适应的配套仪器设备;
(四)符合在岗定编要求,具有与完成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技术人员;
(五)履行正式的审批手续。实验室的新建、扩建、改建、升级、撤销等须由学院(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有基本完备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及建设验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三亚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立项建设经费按照学校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各学院(部)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及维护等管理工作。学院分管院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组织实验室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实验室管理员是实验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学院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实验室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工作制度及规程。需师生熟知的制度应当上墙悬挂明示。
第十八条 学校支持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配套制定可行的开放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三亚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三亚学院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的安全规定,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及培训,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如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及时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准确反映实验室工作的基本状况,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安全与环保、整体效益、特色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年度综合考核。考评结果作为考核各学院(部)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直接影响学校下一年度对学院(部)实验室立项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按需设岗,按岗定编,定编人数须与人事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协商后报学校审定。定编人数确定后,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实验室工作人员,并做好年度业绩考核。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应当分工明确,按照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实验室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9月15日发布的《三亚学院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